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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长城中学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7 14:02: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1月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序言

南京市长城中学建校于1958年。20084月划归南京化工园区社会事业局管理。2017年8月与南京市扬子第一中学实行集团一体化办学。2018年3月新校区建设正式动工,未来将在传承与融合的基础上建成集科技、人文、运动于一体的现代学校。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隶属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是一所全日制独立公办初中,实施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全称:南京市长城中学,英文表述:Nangjing Chang Cheng Middle School.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长鑫路48号,网址:http://www.njcczx.com

第二条  办学核心理念:长成

第三条  校训:每天进步一点点! 我们还很微小,但是我们不渺小,我们要用进步的步伐去追赶与超越!

第四条  办学愿景:让师生在田园式书香校园中幸福长成

第五条  学生培养目标:“三自一化”——德育自律,智育自学,生活自理,有多元文化价值观。

第六条  教师发展目标:“三心一长”——责任心,科研心,合作心,有教育信息化技术专长。

第七条  学校生源: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内学生为主。办学规模:计划为813轨,24-39个教学班。

第八条  学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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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为辅的“一主两翼”现代管理体制。校长由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任命或聘任。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行政工作等行使指挥权和决策权,并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

(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坚持规范办学。负责制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落实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总结学校工作。

(三)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网络及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用、考核、奖惩、晋级、干部任免、人事安排等工作。

(四)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党政团结协作。组织和支持教师业务培训,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素质。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创设和营造和谐而又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坚持全员育人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教师、学生和学校健康向上发展。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教学常规、教学质量和教学目标的管理。

(七)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艺术、科技、国防教育和国际交流工作。认真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坚持开展每天一小时的阳光体育活动和流行病防控工作,经常性地对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开齐开足艺术类课程,提升学生审美素质和艺术素养。推进科技创新“星光计划”,加强“星光基地建设。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推动国际交流,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国际化意识。

(八)领导和组织学校安全与服务工作。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提供机防、人防、物防的安全保障,在全校形成安全防护机制和网络。坚持勤俭办学原则,规范而严格进行校产和财务管理。搞好校园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提升师生工作和学习的幸福指数。

(九)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师生员工意见,完善学校管理。配合党支部,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指挥权。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校的行政工作。

(三)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在报上级部门考察、批准后执行;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校长有权对教职工的使用、考核、奖惩做出决定。

(四)财经权。在上级教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和设备购置,校园资产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必须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是学校党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办学方向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领导班子与党内民主建设,强化依法治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师德师风教育,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职工思想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保证教职工思想稳定,维护好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四)主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党内事务及学校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党政紧密联系,协助并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关退协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六)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教育、帮助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七)把握学校宣传工作导向性,督促各处室、年级部从多角度、多层面广泛、深入、全面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增进社会和家长对学校的了解,提高我校的知名度和办学美誉度,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途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它与教职工和学生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教职工大会和校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日常工作由工会委员会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学校重要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设副校长3-4人,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具体分管某方面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室下设行政管理处、教学管理处、教学研究处、学生指导处、后勤服务处、年级部。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网络图(另附)。

第二十条  学校各处室、年级部设12名负责人,在校长、书记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分别承担学校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工作为各项工作先导。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强化德育意识,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精神,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建立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办好家长学校,聘用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合理利用社区资源,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强调教师的教育职责,明确家庭的教育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班级文化建设。充分挖掘文化理念,营造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为学校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全面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素质教育,让不同层次学生都能得到有效发展。

第二十六条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智慧教学,坚持有效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认真而有效地加强对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年级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学校设立教研组,加强教师集体教学研究工作。教研组长分别由教学校长和教学管理处推荐、提名,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体育、艺术等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动脑动手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特长,丰富学生活动,培育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条  采取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在“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实施阳光体育活动,加强对学生心理卫生教育和流行疾病的防控,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省市区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借读等手续,在本学区内严格控辍,不出现流生,不让一个适龄儿童辍学。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充分使用图书资料、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及各种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图书管理室、实验室等专用教室的功能,提升学校硬件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将师生安全、校园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师生安全教育,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地开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好制度、保证技防、人防、物防等实施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申购、入库、报销、领用、报废等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并定期核对。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和器械,严防校产流失,保证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依法规范办学。

第三十八条  负责校园基建和环境建设、美化工作,做好学校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工作,保持校园整洁卫生,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负责学校食堂和饮用水的日常工作。对食堂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食堂劳务用工和财务结算工作,为师生做好服务。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在校安全及身心健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发展规模,进行定岗聘任,并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教师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员育人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自觉履行教书和育人职责和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师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有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育人理念,在教育教学中关爱学生,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自觉做好教学“五认真”工作。有效地开展课堂教学研究,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保证教学低负而高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教师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进修培训。鼓励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表彰。倡导和鼓励教师走专业发展之路,努力为教师创造条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教师管理、资格认定及专业技术评定等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称聘定等。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奖惩考核、规章制度的要按章进行奖惩,如当事人有异意,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关心每一位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生活和工作中困难。组织相关活动丰富大家业余生活,让教职工能享受幸福的教育生活。

第四十八条  关心退休教师生活及身心健康,支持、协助关心下一代协会和离退休教师协会等组织的工作。帮助解决退休教师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规范地进行学籍管理。

第五十条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八礼四仪”教育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及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全面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重视学生的规范养成教育,倡导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学生适应将来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发挥学生团总支、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意识,锻炼学生干部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协助学校组织各项学生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围绕学生发展目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具有各项特长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学生在教育教学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有依法向学校主管部门评论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申请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完成规定学业,达到规定要求后,学生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与老师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团结合作,文明守纪,尊重师长,尚文明理,勤学善思。

(四)爱护学校公共财产,维护学校集体声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做好修订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章程修订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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